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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孙瑞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辩护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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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孙瑞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辩护大有可为

发布日期:2020/11/26 10:22:29 点击:1591

  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随后将陆续推出与会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嘉宾的发言,请大家关注。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律师事务所、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泉城,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省律协副会长,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孙瑞玺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孙瑞玺

山东省律协副会长,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先,说感谢和祝贺的话,我觉得求新和求知两个律师事务所成立一个机构,我觉得这在我们律师事务所管理结构方面、主体方面是非常重大的变化,可能有些方面突破了我们原有的很多认知,那么下来我要消化一下,这是一个好的探索。很多方面可能有更多的公司制的因素,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创新。

  我想求新和求知求什么新,求什么新?我觉得今天这个论坛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诠释:那就是要求新的知识、新的法理、新的学术,然后用这些新的东西,应用到我们律师的辩护代理中来,我觉得这一点可能就是求新和求知所追求之,与我们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完全以实务为中心相比,这么一个非常大的不同。所以说我觉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受邀参加这个活动,起码我在这两个方面受到了很大的一个触动。感谢求新刑事律师机构给我提供了这样我思考一个机会,首先表示感谢,同时祝贺求新律师事务所成立。

   其次,就是我们实务工作者是最容易受学术影响的一个群体,这也反映我们这个群体的学术底蕴,或者说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认真的思考和加强。大家想一想从上午到现在,我们实务工作者实际上都是在谈,我们谈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正当性问题、性质问题、基本原则问题、类型问题、反悔权,具结书的性质等等这些问题。反过来你看看我们的大学者顾老师谈什么,谈实证问题,谈数据问题,是吧?所以说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就是我们律师是实际上很容易受这种影响的,那么,这种影响本身就说明我们缺乏,或者我们更需要学术给我们的实践中提供一些智力支持,提供一些帮助。

再次,就是认罪认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问题?我不定性,老师们都说了,程序问题、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衔接可能都有。大家想想,我们为什么要建立这个制度,我自己不成熟的解读有两个:第一个方面是程序性的从宽,当然没有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实体性的从宽。程序性的从宽是通过程序的效率体现的,它很明显也是转换一个从宽。

所以从这两个方面来看,从我们这个制度建构的基础来看,这两个东西都是很清楚的,在文件里面表达的非常清楚。所以我觉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可能对它的性质问题我们更多的关注,但是更多的我们可能要考虑它的实效问题。

这两天我读了几篇文章,根据我们学者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统计,以某一个案罪名为核心的统计结果,显示这个制度在实践中起码有三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认罪认罚从宽的依附性,他没有独立性。这一点可能江溯老师从实体法上看也是如此,是吧?它是程序问题,是没有独立性,他依附于什么?他依附于坦白、自首、其他的量刑情节而存在,没有独立性。那么第二个问题他们实证的结果是在实践中他们发现自由刑的从宽非常明显,但是附加刑和非强制刑的从宽基本上没有体现,这一点非常的重要。那么第三个问题是什么?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表现,地区差异非常大,它没有解决相同的问题应该相同地处理的基本的一个形式正义的要求。那么你想想看,这一个制度我们还在讨论,他在实践中已经异化成另外一种那么一个问题了,我们应该怎么办?所以说我就想谈第4个不成熟的想法。

我第一个看法是认罪认罚从宽将根本性的改变我们国家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一些制度性的安排。如果我们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我觉得就像范老师说的,赶快提高政治站位,否则我们的刑事辩护工作,我们自己的辩护道路你将非常迷茫,什么原因?我们经常说定罪辩护,定罪辩护我们2019去的无罪辩护率统计数据是万分之5.7。

上次我们在和吴宏耀老师开会我们说过了,即使是那些因各种实际情况能够到千分之5,又能如何呢?所以说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惯常的律师思维中动辄就是抗辩式的否定式的方面辩护方式,在这种制度安排面前,我们必须要认真的理会理解他,甚至我不客气的说你要低头,低下你高贵的头,这就是现实。那么这就意味着今后我们在定罪辩护方面,比如说绝对的无罪辩护,法律上的无罪辩护,程序上的辩护,证据上的辩护,甚至将来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东西,都将在我们制度方面的安排上大量的减少。

剩下的问题是我们大量的律师要注意什么?量刑辩护。

我们要把量刑辩护今后作为我们非常重要的一个辩护手段。而如果我们转型看一下量刑辩护大有可为。比如说你看看我们二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的这些规则里边,不管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他都有一个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个社会评估的意见,会交由一个第三方去评估一下嫌疑人被告人放在社会上,能不能对社会造成影响?嫌疑人被告人能不能在这个社区与大家和平相处,对吧?已经到了协商的程度。而这一些工作其实更多的可能通过我们律师的工作就可以完成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同时我们如果坚持定罪辩护,动辄就无罪辩护,就会产生一个我们和被告人之间和嫌疑人之间这种激烈的有罪无罪的冲突,那么这种冲突我们理论上大家都谈没问题,你去辩好了。我们在理论上也可以说,但实际上你想想看,嫌疑人被告人那边彻底的认罪,自愿的认罪,真实的认罪和你这边无罪的辩护,它将会呈现产生一个什么样的一种场景?所以说很多老师说不可理解,这种结果下去肯定是不会长久的。

如果这样长久下去以后,律师的辩护律师的功能很难说。所以说我觉得从这些角度来看,我们更加的要重视量刑辩护,把量刑辩护作为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律师的辩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工具或着眼点,在这里边是大有可为的。而且在这里边不妨碍我们可能把一些无罪的因素而进行转换,中国的语境下是有空间,是有可能的。

最后,就是我们更多的要从制度的建构中获得我们律师辩护的灵感。我们现在还真的不要沉浸在这里边。似是而非的问题,制度已经成型了。我们可能还要善意的去解释它,善意的去把它运用到我们的生我们的工作中去。在这种情况下以后,特别是我们基层的一些律师,我觉得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同时我们的大律师可能要改变我们,我想在辩护的道路上肯定会有一个非常好的前景,我们只要努力,我想这个制度本身在我们的激活下,一定会让它的真正的日的得以实现。 

这就是我自己不成熟的想法,不当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也各位同仁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