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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宋洪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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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宋洪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0/11/26 10:27:16 点击:1492

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随后将陆续推出与会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嘉宾的发言,请大家关注。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律师事务所、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泉城,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洪昌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宋洪昌

山东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首先祝贺一下求知律师事务所开业大吉,祝愿求新、求知越办越好。刚才聆听了三位老师和一位我们同行关于这个问题的高见,有很大的收获。

三位老师是搞刑法的,站在刑法实体法的角度,把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做了解析,看到了它们有关联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以及这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有很多的模糊点。董宪鸿律师从实务角度谈了他的看法,也谈了一些现象。我比较赞同董宪鸿律师的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不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它是我们从诉讼程序上创设的一个制度。创设这个制度的原因、目的,上午我们几位资深的专家都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我认为它就是程序上一个从宽制度,不是我们刑法里的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

这个制度确实有特殊性。首先,它的构成的条件中,有一部分和我们刑法中的自首和坦白构成要件产生了重合。最主要的就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这个表述和刑法的自首和坦白对应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不一样的地方。其次,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为了认定是不是真正的认罪认罚,还需要一些其他的表现,这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和一些酌定从轻情节,如认罪悔罪,积极退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又和这些产生了关联,通过这些关联情节来探究是不是真正的认罪认罚。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暴力犯罪,被告人把被害人给伤害了,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但是有赔偿能力却死活不赔,那么是否积极赔偿就成为探究被告人是不是真正认罪认罚的事实情节,还是被告人只是想得到认罪认罚能够从宽的好处却没有外在行动。所以,我认为它是一个程序上的一个制度,他的构成条件中与自首、立功产生了一定的重合,在认定实际表现的时候,又和一些酌定从轻情节产生了关联。

我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在具体案件的量刑操作中,是在现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所体现的刑期基础上,因为符合认罪认罚的要求,在掌握量刑幅度的时候,要再予以从宽。比如有自首情节,可以减两年,因为有认罪认罚从宽,可以给被告减三年;或者被告什么从轻情节都没有,因为认罪认罚了,量刑时减掉一年;或者有减轻情节,减轻的幅度更大。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是以已有的刑法的量刑情节为基础,然后再幅度上更从宽一些。各地高院在试点的时候,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我认为出现了一些偏差,把认罪认罚从宽变成了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直接说有这个情节就可以减多少。我认为这是对这个制度的理解和实际操控中出现了偏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务中根据案件情况不同,会有三种不同情形。一是,大部分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在这些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是给当事人又增加了一个量刑优惠。二是,有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确实是被迫承认,实际上对整个案子事实并不认可,这种情况往往不认罪认罚而放手一搏。三是,有的被告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认可的,但是对其中一些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或者对涉及罪轻罪重的一些重要事实,有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对认罪认罚顾虑非常大,认了就觉得有点亏,这些情节本来可以争一争的,争下来之后得到的量刑优惠不比认罪认罚从宽差,但如果争一下又担心把自首和立功给搞掉了。在这种案件当中,被告人及律师对是否认罪认罚就非常纠结,是否认罪认罚不好把握。

有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实际上内心是不自愿的,问题出在哪里呢?法院审判不独立,庭审实质化没搞起来等等原因,无论案子是不是真存在问题,最后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99.9%还是被认定构成犯罪,没有认罪认罚反而容易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从重处罚。这种现实逼着被告人权衡利害,被迫认罪认罚。我认为确实有这样的问题,真正的问题主要在这里

最后,在有一定问题的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都知道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一般是30天加15天,在以往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候,我们可以从容阅卷,到开庭前准备好就可以。但是像这样的案件,如果想认罪认罚,就需要律师快速会见、阅卷,尽快抓住问题的焦点,用比较短的时间形成辩护意见,然后跟公诉人沟通,争取公诉人能认可相关意见,在形成起诉书和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时能体现这些意见。所以说这一类案件对我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节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