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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杨晓静:如何通过刑事辩护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前提下有效运行的三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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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杨晓静:如何通过刑事辩护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前提下有效运行的三点看法

发布日期:2020/11/27 10:47:51 点击:1724

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随后将陆续推出与会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嘉宾的发言,请大家关注。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律师事务所、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泉城,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政法学院杨晓静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现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杨晓静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

感谢会议举办方对我的邀请,能跟在座的各位学术界的大咖,还有我们实务界各位律师朋友就认罪认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深感荣幸,且对我而言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我主要从认罪认罚实效性或者说在司法运行这个环节,如何通过我们律师的法律帮助或者刑事辩护活动,真正使这个制度更好地在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前提下有效运行,谈一下我个人的三点看法,求教于在座的各位学界及实务界同仁。

0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中律师职责履行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点我主要谈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中律师职责履行方面的具体要求。诚然,正如前面顾永忠教授所指出的,目前认罪认罚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中,原来的控辩审关系发生了一些实质的改变,检察机关的主导性地位导致律师的辩护或者法律帮助更加式微、弱化,但是控辩审三方的诉讼职能及相互制衡关系并未改变,通过三方更加严格、规范履行各自职责,那么,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审三方仍可以彰显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积极作用,对此我们律师也不能过于消极,而应面对现实问题,坚持从自我职能有效发挥的视角,更积极地应对问题、排除干扰。目前突出的问题是,相对于辩护律师“一对一”的专业辩护工作,在没有辩护律师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轮流值守的“值班律师”职责履行与法律帮助的有效性更差。那么,现实条件下,在不可能大范围扩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数量、实现“一对一”法律援助的前提下,是不是实务界就没有什么作为了?我觉得还是应当且可以有所作为的。具体而言,在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方面,在现有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下,仍可通过“明知+明智+自决”的“三环节”审查的落实,完成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性审查与保障。去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全面规范了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内容及程序问题,该《指导意见》从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角度,特别规定了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需要对认罪认罚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释明”的法定义务。注意,这里要求的是“释明”而非简单的“告知”,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通过诉讼权利告知书提交、签字的简单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而是应当以口头方式,特别要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知水平相当的表达方式一一解释清楚认罪认罚在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幅度、程序变化等方面对其可能造成的实质影响及后果。所以说我觉得在这一点上,律师是非常有必要把释明的义务严格履行好、发挥好的,特别是非“一对一”的值班律师更需要注意这一点。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容易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误导而盲目认为“认罪认罚”就是对其有利的制度设计而全盘接受,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部分更要专门加以明示的告知、提示、说明,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中“明知”这一环节得以保障的最为重要的前提与基础。在此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再进一步进行“明智”地利弊分析与取舍。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应该给他一个充分的、客观的考量指导。当然前面也有律师朋友提到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告的地位现在相对更加弱化了,而且值班律师诉讼权利方面也更受限了。但是在《指导意见》中也针对此问题特别强调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阅卷权的赋予以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扩大适用,只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上述两方面的落实还不够到位。实际上,如果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常态的羁押状态,那么,当事人的筹码就会放得很低,只要把我放出来,我可能就什么都认了。所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要赋予值班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全面落实一系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自由协商、自愿选择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即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及时变更与落实。在认罪认罚自愿性因素中的第三个因素才是“自决”的因素。这个环节的保障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地反悔。前面顾教授也提到“反悔是允许的,但是不能随意的反悔”。要保障我们整个认罪认罚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就必须保证当事人的“自决”是建立在对自己认罪认罚性质与后果明知后经过审慎、理性的明智思考、取舍,而最终“自行选择”的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自治与自决,绝不能流变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专业意志的代劳甚至强加。因而,无论是值班律师还是辩护律师,要在充分履行“释明”义务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己通过明智地取舍,最终自行来选择和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并接受简化的审判程序。

02

认罪认罚实践层面的程序选择权
另外我谈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在认罪认罚实践层面的程序选择权问题。上午我听一个律师讲到,高检院明年又要推行速裁程序的改革,对此,我不太认同。原因是,我觉得目前认罪认罚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再强推速裁程序的话,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法院审查程序就会形同虚设,这对于刚刚推行不久的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的实现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从律师履职的视角看,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主要限于提供程序性帮助,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认罪认罚了,但是程序上是否一定选择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还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如果其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也不影响实体上认罪认罚的成立。因而,作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提供实体上的辩护或者帮助的同时,也应有程序独立的意识与视角,在程序选择方面,你律师可以给当事人提,我不走简易程序,我不走速裁程序,我坚持走普通程序的,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而且这样我们的庭审实质化也不会受到过大的冲击,所以说这也在于律师作用的积极、到位发挥。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忽视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根本原因在于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接受庭审是权利还是义务方面,仍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定罪量刑之前接受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庭的调查及审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公民则认为开庭受审是义务,因为我们传统的“有罪推定”理念根深蒂固,公捕、公判的传统就是程序已然不重要,公开逮捕或者公开审理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让公民都知晓犯罪的严打、严惩后果,警示公民不得以身试法。这种典型的“有罪推定”观念,还深深植根在大众甚至一部分司法人员、律师心中,所以,虽然理论上我们都认同“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还很难真正在理念及视角上真正做到“无罪推定”的坚守与贯彻,与现代法治理念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03

值班律师后备人才扩展的新路径探索
最后一点我想简单谈一下值班律师后备人才扩展的新路径探索问题。政法学院作为一个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地方院校,比较注重应用型、实务型人才的培养。我申报了一个省部级课题,想通过由政法学院“双师型”教师(包括兼职的专业律师),带领研究生中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来做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公益法律援助的人才扩展新路径。目的就在于通过充分挖掘、利用在校研究生这一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社会公益心的数量可观群体,充分弥补目前值班律师“案多人少”、“见证人化”的实践困境,并从根本上全面提升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质量,实现多路径、多角度选任值班律师的创新与突破。而且,这个课题试图先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做起,并由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导师具体指导、全面负责,以审慎、渐进的方式慢慢探索、实践,以保障值班律师的援助质量不会受到过大影响或者削弱。
时间关系,我就谈这些吧,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