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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成安: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实践中的感悟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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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成安: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实践中的感悟和认识

发布日期:2020/11/27 11:12:11 点击:2098

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随后将陆续推出与会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嘉宾的发言,请大家关注。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律师事务所、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泉城,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安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成安

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首先非常感谢求新刑事律师机构、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我作为一名刑事专业律师备受鼓舞。因为在艰难的刑辩道路上,我们又增添了一名新成员。一条路,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去走才会人声鼎沸,我们才会越来越有信心。由于我来自于实务部门,主要想讲一些实践的感悟和认识。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上,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一位检察官朋友圈发的生日蛋糕照片,蛋糕上面写着这么两句话,“犯罪嫌疑人全都认罪,量刑建议法官都说对”他说这是今年最好的礼物,因为他同事送给他的生日蛋糕最能体现他内心真实的想法。理解认罪认罚的,大家都会对这句话会心一笑吧。这就表明,检察官他们愿意开展认罪认罚,除了基于制度或是考核的因素外,他们内心深处还是希望嫌疑人认罪的。因为在检察官的办案的语境里面,被告人如果愿意认罪,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战争开始画上句号,“我们胜了”。在这个层面来说,认罪认罚证明标准的降低,对于检察官而言是有一定期待利益的,这是我的一个感性认识。接下来我想谈谈我的个人看法。

01

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
首先,今天前面发言的理论界的大咖都认为,在规范层面认罪认罚不应降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一点是几乎没有争议的,我也是认同的。但是实践是怎么样?正如龙宗智老师所说“理论往往是反对实践的”,法律条文禁止刑讯逼供,实际上我们办案中就是存在刑讯逼供。那么现在规范层面有规定不能降低证明标准,实际上又有很多认罪认罚案件存在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况。举例说明,刚开始实行认罪认罚制度的时候,我的一起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量刑。嫌疑人构成诈骗罪没有争议,但是到底诈骗了多少,嫌疑人自己都搞不太清楚,控方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我们就和检察官协商确定一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嫌疑人愿意认罪,检察官也愿意从轻量刑。正是因为认罪认罚制度,只要嫌疑人认罪,即使证据存在一定问题也能顺利定案,控辩双方办案难度也会大幅降低,这是第一点。

02

认罪认罚制度对于法官判案更有利
第二,今年很多刑辩律师在办理某一类案件时,主犯在定罪方面矢口否认,但由于有了认罪认罚制度,从犯受到从轻处罚利益的驱使愿意认罪,指认主犯的犯罪行为,法官就敢判了。我今年办理的数起案件中至少有这方面的感受,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感受也比较深刻的。

03

认罪认罚案件可以开展事实协商
第三,我想说明的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体现出一种协商性司法。协商的前提本来应该是平等武装,或者说双方都应该有谈判的筹码。但是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辩护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例如我上周五去参与一起虚开发票案件的认罪协商,公诉人就说如果嫌疑人你不认罪,就要向侦查机关移送更多的犯罪线索。从这一点来看,辩护人争取量刑的空间就很小了。检察官还说,如果认罪我可以考虑给认定自首、认定从犯,甚至可以降低起诉的金额。控方有一系列的谈判筹码,辩护人好像只能听着。可见,在案件证据不改变的前提下,事实认定是可以协商的,而这种“事实协商”就折射出证明标准的可变性。

04

认罪认罚对于刑事律师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第四,认罪认罚是个新生的制度,对于我们刑事律师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由于刑事辩护已经前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认罪认罚一搞,刑事案件这个结果几乎就定下来了,但是我们很多刑事辩护律师仍然还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上开展辩护。对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他怎么制作起诉书,以什么样的证据、证据规格和证明逻辑去还原待证事实,我们也不清楚。很多辩护人由于自己的办案能力或经验的问题或者说由于操作技术的问题,很难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有效的辩护,特别是从证据角度开展有效的辩护。所以从一个刑事律师的角度,我倡导和建议,律协或者是刑事律师机构尽可能去推动和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方法和路径,尽可能去进行这方面的培训,或者设定一定的专业准入、认证制度,让认罪认罚刑事辩护更加有效。

好,我就说这几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