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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白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争议反思与教义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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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白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争议反思与教义重申

发布日期:2020/11/27 17:48:54 点击:1952

  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随后将陆续推出与会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嘉宾的发言,请大家关注。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律师事务所、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泉城,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白冰博士在论坛上的发言,现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白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感谢主持人。我就谈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谈一点反思,然后第二个谈我们目前把握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的三个关键词。先谈一点反思,咱们简单回顾一下,我们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讨论,实际上最早是从大概14年我们速裁程序开始试点,然后16年认罪认罚从宽开始试点,然后18年刑诉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这个过程当中,围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当中的证明标准,我们的争议一直非常多,包括各种的理论或者学术的或者实务的研讨会,包括很多的文章都在围绕证明标准在谈。我们回过头来,到今天,去年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我们目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还是唯一的原先的这个证明标准,然后在上午顾老师也介绍到了,10月15号张军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的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报告里边也已经明确有这个提法,就是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坚守,坚守法定证明标准。那么好,我们回过头来看,这场持续了好几年的一个争论,我们探寻争议产生的这个成因,我觉得至少有这么三个方面的原因,刚才胡常龙教授也已经谈到了,首先证明标准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诉讼法、证据法上的一个争议很多的概念,而且证明标准本身在程序法、在证据法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当然是很重要的本体的一个原因。
其他的两个原因我觉得第一点,作为我们理论研究者而言,司法实践和理论的严重割裂,我想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从事理论或者实务工作的,大家都会有这种体会,就是我们在日常的交流或者在讨论或者研究很多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很明确的感受到理论和实务之间存在割裂,我觉得这种割裂在我们刑事诉讼法学界也是特别明显的。比如说围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从实务的角度来说,尤其是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有多项的实证数据调研表明,从速裁程序试点以后,大量的实务人员,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包括警察,他们支持降低证明标准。从学界的反应来说,绝大多数的学者认为不应当降低证明标准,这产生一种冲突,当然很多人可以很简单得出一个结论,说他们基于案多人少的情况,基于他们的诉讼利益出发,认为降低证明标准是对他们有利的,所以他们是这样一种立场。我们反过头来看,作为我们理论研究者,我们所供给的,因为我们产出的就是理论产品,我们所供给的理论或者我们所提出的那些学说,是不是缺乏相应的解释力或者说服力,导致实务越来越觉得好像理论都是说的天花乱坠和实务完全不接地气,这是第一个反思,我觉得实践和理论割裂在这个争议问题上是特别明显。
第二个反思,刑诉法的研究一直是对策论优先于解释论的进路,今天有很多刑法的老师,包括刑事实体法,包括民事实体法,包括现在的我们的兄弟法,比如说民事程序法,他们的研究现在越来越走向解释论、走向教义学,但是我们传统的刑诉法学的研究还是主张的是一种对策法学,比方说我们动辄有什么问题,我们提出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完善立法,立法不行的话说说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行的话,再出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一种对策推动的这么一种思路。而且我们一旦讨论到,比如说是否降低这种标准,我们所提供的那些依据,也是比较简单化的,比如说我们提出了一些依据,第一,我们要维护司法公正,第二我们要保证人权。第三我们要防范冤假错案。任何一个就是一个法学的初学者,听过基本的讲授,他都会说这么几句话。但是我们如果还是仅仅围绕这些来阐释的话,怎么能够体现我们的知识增量和理论贡献?所以我觉得从这点出发就很明显的体现出来我们的研究距离规范太远,我们的法条不是读的太多了,恰恰是读的太少了。所以我们刚才已经有嘉宾介绍刑诉法55条,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后,我们确立了新的证明标准,也可以说对原先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改造,我们吸收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一个主观性的要素。那么55条出来以后,到现在我们对它的认识或者对它的解读达到我们实际的需要了吗?显然没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可以证明,第一个围绕这个标准提出的,比如说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这叫两个基本,回顾我们的刑诉法的法条,读第55条就发现第5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里边,第一点就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显然是和两个基本是完全不同的,甚至可以说两个基本的主张是和它冲突的。
第二个我们区分,有一种主张我们认为应该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也是和我们刑诉法的规定是存在冲突的,因为刑诉法并未对此进行区分。好,回过头来,回到今天顾老师、吴老师的阐释,我们就发现现在的研究,我们的老师们已经开始有一些表率性的阐述,比如说大家普遍引起重大争议的刑诉法第201条,就是所谓的一般应当采纳条款,这个条款已经确立了,当然很多人都认为它不合理,写了很多文章,比如说剥夺了裁判者的裁判权,形成了控审之间的严重冲突,诸如此类,但是18年刑诉法修改已经过去了,那么在后立法时代我们应该怎么做?我觉得今天顾老师和吴老师给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那就是从解释论出发,对201条的第一款、第二款如何理解、如何适用进行细致的研究,这是我们目前我们理论工作者应该做的,也是我们所做出的工作,能够为广大的司法实务工作者,包括在座的广大律师所能够接受,甚至对他们有益处的。
那么回到55条的法规范,我们就可以看到证明标准实际上在12年刑诉法修改以后,它实际上是三个条件,第一就是实体条件,就是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第二就是程序条件,就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个就是心证条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好,从关键词的角度来说,我这里简单就提一下。

一、量刑事实

第一个关键是,“量刑事实”。对于实体条件来说,现在对于我们律师来说,特别重要的就是定罪量刑这4个字里边的后边两个字“量刑”。我特别同意刚才孙会长所提出的就是我们现在的辩护,可能量刑辩护要占据一个崭新的位置,因为我们过去大家都知道都觉得无罪辩护是辩护当中最高形态,也是辩护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后来我们出现了程序性辩护,很多律师学了程序性辩护的理论以后,大量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把这作为一种对抗性的辩护。我们从高度关注量刑辩护,这是我们未来可能很重要的一个战场,甚至是主战场。也是应对刚刚公布的量刑程序规范的一个机会。

二、法定程序

第二个关键词就是“法定程序”。第55条规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调查属实,。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来说,里边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第190条,法律赋予了裁判者的一个法定义务,那就是他应该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以及对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他的法定义务,这是裁判者所没法放弃的法定义务。所以这是我们非要非常需要关注的法定程序,如果他没有履行这样的法定程序,那么就视为没有满足55条证明标准里边的第二项。

三、全案证据

第三个关键词就是“全案证据”。因为我们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口供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要警惕口供中心主义,所以全案证据就提示我们,除了口供以外,其他的证据包括有利于被追诉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包括一些其他客观性的证据,是不是能够做出全案排除合理怀疑的这么一个结论。
最后我提一点,上午顾老师和吴老师都提到了,我们现在动辄要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解决很多问题,实际上这是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是很不一样的。人家的法治经验是采取权力制衡,权利保障的方式,比方说赋予辩护人更多的权利,比方说对侦查权施加更严密的司法控制,采用这么一种进路,我们动不动就是讯问没法保证自愿性,我们搞录音录像。现在签具结书感觉好像不太保障自愿性,我们搞录音录像,现在搜查扣押不太保险,我们搞录音录像。到最后我们都采取的是一种技术性的手段,这种手段是一种可以说是一种带着镣铐起舞的手段,可以说不是我们最终的终点。真正要走向程序法治,就要打破侦查程序的封闭性,要对侦查是施加严密的司法控制,更加保障被追诉人的尤其审前程序当中的权利,实现庭审实质化,这段路是绝对绕不开的,这也是今天顾老师和吴老师都反复强调的。
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