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538-6217000

传真电话:0538-6217000

邮政编码:271000

咨询电话:0538-6217000

公司邮箱:shandongqiuxin@126.com

通讯地址:泰安市望岳西路泰山国际金融中心B座12层


论坛实录丨申世涛:职务犯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矛盾与解决方法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求新资讯

论坛实录丨申世涛:职务犯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矛盾与解决方法

发布日期:2020/12/1 9:30:11 点击:1954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律师事务所、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泉城,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申世涛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申世涛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谢谢大会组织者给这么一个机会,我是来学习的,对认罪认罚问题也没有什么深刻的了解。我的发言有什么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这个专题的题目是认罪认罚当中的控辩审之间的关系。刚才多位专家谈了很多,基本都认为认罪认罚并实质改变控、辩、审三者关系。就上述问题,我不再展开,借这个机会,想谈一下职务犯罪的认罪认罚问题,也就是说监察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问题。

关于职务犯罪,大家都知道《监察法》第31条就规定了认罪认罚的标准,这个标准和刑事诉讼的认罪认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监察法规定更严格了,它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标准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条件,如认罪认罚+自首,认罪认罚+重大立功等这些条件。除了适用标准的严格,监察调查中的认罪认罚的确认程序也比刑事诉讼所规定的严格,要经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还要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上述不同,可能要导致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衔接中的混乱。

那么上述矛盾怎么解决?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统一适用认罪认罚的标准,同一问题不同法律作出不同的规定,本身可能违背法律体系的和谐性、科学性。

其次,在目前还做不到认罪认罚标准法律统一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淡化监察阶段的认罪认罚,强化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来缓解这个问题。因为职务犯罪案件,除非不移交审查起诉,如果要追究犯罪就必须移交审查起诉。你在监察阶段认罪认罚了,而且标准还比较高,还有建议量刑从宽的权力,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还需要重新确认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还需要考虑量刑情节,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关键是这个量刑问题和监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一定一样,要产生冲突的。另外,更重要的是,监察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是在一个信息资源、证据严格不对称的基础之上产生的。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对证据不了解、案件性质不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认罪认罚。这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了律师的帮助,对案件证据信息有所了解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推翻监察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

在这种情况之下,我想监察机关是否应像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那样,不刻意追求认罪认罚,更不要以“实现不了的利益”来“吸引”嫌疑人认罪认罚。监察机关只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认罪认罚的权利,对他解释清楚认罪认罚的含义,对于与认罪认罚有关的证据固定下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下来,然后移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可以介入了,证据也开示了,辩护人的权利也增加了,在这个情况下达成的认罪认罚可能更公正合理。

我的发言就这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