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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顾广义:从实务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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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顾广义:从实务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1 9:32:21 点击:2283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泉城,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顾广义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顾广义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01从实务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学界一直有争论,这一制度在初探和试点过程当中,立法机构的意见也曾有所反复,此次其从刑事实务角度谈到了自己的学习体会:
1、从应然的角度看,从宽制度下的证明标准不应降低。我国刑事诉讼只有一个证明标准,那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认罪认罚从宽没有新的标准,也不应该有不同的标准。
2、从实然的角度看,很难做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证明标准完全不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繁简分流,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两个价值追求中更偏重于效率;在司法实务中,死刑案件与其他案件、再审案件与普通案件证明标准也不尽一致。为保护被害人利益和照顾被害人情绪,在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下,也可能会部分的导致证明标准有所降低。
0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作为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可以从四个方面有所作为:1、严格把握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通过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来确定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2、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针对在案的证据材料,从被告人有罪供述和无罪供述不同视角去分析判断案件能否认定;
3、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的,律师可以跟当事人沟通,采取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做无罪或轻罪辩护的策略;
4、案件事实定性没争议,对量刑情节上有不同意见的,建议检察机关不要提出精准量刑,而改为幅度量刑,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刑事辩护本就是绝境求生,现在我们的竞技规则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但是希望决定胜负的裁判规则依然保持客观中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