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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吉峰:刑事辩护全覆盖下律师更应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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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吉峰:刑事辩护全覆盖下律师更应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发布日期:2019/8/16 14:06:48 点击:1702

  7月16日,“刑事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研讨会”在香山饭店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举办,全国百余名刑事辩护律师参与了此次研讨。在此,摘录部分嘉宾的发言,以飨法律界同仁!


阚吉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刑事辩护全覆盖给刑事律师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度严重不足也即刑事辩护率低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提出“刑事辩护全覆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因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既是对公民获得辩护的基本权利和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有效对抗的有力保障,也是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但是问题在于,在实践中,刑事辩护全覆盖之于刑事律师究竟是机遇还是挑战?广大律师同仁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例如,部分同仁就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带来的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在他们看来,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无异于国家在开设刑事辩护的免费超市,由此客户是否还会自费消费?换言之,他们忧虑刑事辩护全覆盖将对刑事案件的案源带来消极影响。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对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一种曲解和误读,因而这种担忧似嫌多余。因为,如果说有挑战,更多的也是宏观层面的挑战,即对国家在刑事辩护权覆盖的保障能力上提出的挑战,而非微观层面对律师个人业务的挑战,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辩护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因为,自事理而言,即使有免费超市的存在,也不必然构成对客户个人自费消费意愿和行为的客观阻碍。
  相反地,对于刑事辩护全覆盖,我个人的理解是其给刑事律师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这种机遇至少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刑事律师全覆盖的推行的直接效果是将引起社会公众对刑事辩护的关注度的显著提高。而社会公众对刑事辩护的关注度提高即是对刑事律师群体的关注度提高,其必然会形成对刑事律师普遍的职业认同,并在此基础上使广大律师的社会地位得到显著提高。
  其二,刑事律师全覆盖的推行将使刑事律师承办的案件在数量上显著增多,且其中也不乏重大刑事案件,甚至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比如,实践中有些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家人出于多种原因不委托辩护,而不委托会带来对刑事律师的国家指定,这就给我们广大刑事律师带来了潜在的发展机遇。
  可见,刑事辩护全覆盖对刑事辩护行业的发展是一种好的促进而非相反,其非但不会对客户的自费委托构成消极影响反而会导致刑事律师案源的适当增加。因此,刑事律师急需思考的应当是如何抓住和把握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重大机遇问题而非其它。
  二、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更应得到保障
  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率严重偏低现象而提出的刑事辩护全覆盖,直接指向和解决的显然是能够获得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数量”问题。但是,如同对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认识存在“机遇与挑战”的内在衡量和判断一样,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更要关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问题。换言之,从根本上讲,“刑事辩护率低只是一个表象的问题,应当深刻地看到,在刑事辩护率趋于低下的背景之下,还有律师辩护质量越来越低和律师辩护信赖越来越弱的现实。刑事辩护质量的低劣,要比刑事辩护率低更影响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而被追诉人作为刑事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基于消费者的固有心理,渴望得到更好的服务,期待靠赖于刑事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正当介入实现与控诉方的力量均衡并摆脱有关刑事指控或者降低被指控的刑级。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的问题就是,刑事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即使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究竟,也应当实现专业化和注重保障案件的办案质量,使自己成为被追诉人可资信赖的专家。相反,如果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只是关注了辩护案件的“数量”问题而不重视辩护案件的“质量”,则刑事辩护全覆盖就会沦为“形式”辩护全覆盖而失去意义,有违设该制度的设立初衷而导致目的落空。
  三、刑事律师有效保障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若干路径
  (一)坚持强化专业服务技能
  如前所述,刑事辩护全覆盖下会带来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此时应当如何刑事律师的办案质量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从国家层面来看,想来国家必然会在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过程中出台相应的规定和举措;自律师层面考虑,我个人认为对办案质量的终极保障仍然在于专业服务技能,而且在案件数量增多的情况下更考验刑事律师的专业服务技能,因而也更需要广大刑事律师坚持强化专业服务技能。从根本上讲,律师最重要的职业特点之一就在于其服务的专业性即律师是作为复杂法律的专家对案件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可以说,在当前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倡导刑事辩护专业化的背景下,不仅要提倡律师的专业分工,而且对刑事律师的专业服务技能的要求较之以往更高。概括地讲,律师的专业技能可以分为传统技能与现代技能。其中,传统技能体现为阅卷、审查判断证据以及研究法律适用等。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传统技能的要求会更高;现代技能则主要体现为两个能力:一是可视化处理能力。主要是进行课件制作和图表绘制等,并有效的运用到刑事辩护之中的能力,并以此更快速、更强烈地促进司法办案人员形成对案件的内心确信。二是沟通、协商和谈判能力。这是因为,在推进和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大量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此时律师是否具备这一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着力提升专业服务效率
  衡量效率的唯一标准是时间。因此,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非援助案件,必须强化时间观念以着力提升专业服务效率。个人认为,当前需要特别注意与时俱进,借助大数据工具开展有效辩护工作。具体而言主要是:
  1.学会有效利用检察机关的数字化工具
  在刑事律师全覆盖推行后,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阅卷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大。现在大多数法院采用的阅卷方式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为律师阅卷拷贝的电子卷宗。但是,如果每个案件都必须去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阅卷,即使只是到达现场拷贝,仍然不少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实际上,既然目前全国大多数检察机关基本实现了数字化管理,我们认为,完全可以在阅卷上确立就近原则,由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距办案律师所在的律所最近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由检察机关通过内部上传后拷贝给办案律师。如此,不仅可以节约律师的时间成本,也可节约经济成本。这无疑是一种双赢之举。对于律师而言,律师的工作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就近阅卷对于律师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对于国家而言,则节约开支,此举具有经济性。因为,律师阅卷必然产生交通费等差旅费用,而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办案费用是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从而就近阅卷能够有效地节省国家财政补贴和支出。当然,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看,就近阅卷因尚缺乏明文规定而只能是检察机关增设的“增值”服务而非法定义务。但是由于就近阅卷之设具有上述诸多积极意义,我们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能够考虑写入新法为宜。
  2.借助其他数字化工具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我们一直在探讨,律师该提交什么样的辩护词?大家都一致认同,最好辩护词是法官想要的辩护词。如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生效判决中的分析说理部分,在一些性质相同的案件中完全可以参照适用。并且据我个人的了解,现在的一些大数据公司正在对大数据工具进行升级,今后将推出word版的,可以直接复制粘贴。这样将大大节约时间成本,让律师的工作时间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合理运用。归结起来,目前主要的大数据工具官方的是裁判文书网,非官方的有北大法宝、刑事法宝,无讼等。这些数字化工具通过文件查阅功能使刑事律师以最便捷的方式完成相关工作,因而在开展刑事黏糊全覆盖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极具帮助性。
  (三)树立全新的专业服务理念
  不仅技能和效率意味着质量,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专业服务理念也同样关乎着律师的办案质量。我们认为,为进一步强化办案质量,促进刑事辩护全覆盖下的法律援助落到实处和富于成效,刑事律师需要及时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突破传统的以专业技能和程序推进为特点的刑事专业服务理念,向专业化与人性化相结合的专业服务理念转化。易言之,提高法律援助的水平,应当体现“人本”思想即以客户为核心的法律服务意识。例如我与毛立新主任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选派到康奈尔大学参加“全球死刑辩护研修班”的培训时,培训的课题之一就是人性化理念下的会见。当时课题组的教务人员给出的模拟课题是法律援助律师与嫌犯在警察局的初次会见。在会见场所只有一把椅子的情况下,模拟如何让律师与嫌犯建立辩护委托关系。我们在参加这一课题的培训时,最佳的会见方式是在在此情形下,律师正确的选择应当是与嫌犯同坐于地上而非律师独自端坐于椅上,这使律师向嫌犯有效地传达了人性化服务的理念信息,体现了律师对嫌犯的法律服务态度,从而让嫌犯自然地产生了心理信赖并顺利建立辩护委托关系。此外,本次会见的模拟培训,对于会见时律师发问问题的设计、会见时律师语言的语速,甚至是音量都作了严格细化,凡此种种都体现了刑事律师办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态度和全新的专业服务理念。
  以上是我针对当前司法改革和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律师如何以规范化、精细化、有效性的方式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的一得之见。我相信我们广大律师同仁在助力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一定会通过自身的专业服务彰显出法律人的情怀与担当。同时也希望我的以上发言能够给大家带来裨益和引起思考。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