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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孟凡湖:辩护律师如何使案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实现实质公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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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孟凡湖:辩护律师如何使案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实现实质公平的认识

发布日期:2020/11/27 17:47:34 点击:1907

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随后将陆续推出与会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嘉宾的发言,请大家关注。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律师事务所、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泉城,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凡湖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孟凡湖

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感谢承办方,感谢在座的各位同仁嘉宾的聆听,今天这个论坛既有理论界的各位专家教授理论方面的探讨,也有实务界的尤其是法检人员的观点,也有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声音。在此情况下,我更关注的不是它的价值和意义,而是作为辩护律师,如何从有效辩护的角度,让被告人权益更好得到保护,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案件带来的实质上的公平正义。那么这个制度是否像说的那样,是一个香饽饽?我想从实务当中所发现的一些问题,谈一点认识,观点不一定正确,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点,实务当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有不同认识,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到了法院,通过庭审,那么当事人又自愿认罪。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就提出来说,因为我们没有与你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你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的法院就采纳了这种观点,甚至在开完庭后要求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补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签就无法从轻。显然这种做法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庭审已经结束,法院依法独立裁判即可,无须补签具结书,因为此时被告人返回去再找公诉机关补签往往面临不利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裁判反倒不受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约束,更超脱一些,被告人也可能获得更有利的裁判结果。因此,不能程序倒流。另外在侦查阶段,大家都注意到了,律师没有这种可能性接触到案件的侦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质证程序,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建议,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就只是一种见证人身份,没有可能做出更多的解读。
第二点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的沟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但是在座的很多辩护人都有体会,经常是公诉人或者只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通知律师说你过来一下,我们要与犯罪嫌疑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来就算了。甚至明明有律师的情况下,竟让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签了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辩协商环节很重要,公诉人理应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但是现有规定并没有在审查起诉环节设置一个律师与公诉人有效沟通或者进行证据开示的制度。导致事实上律师与公诉人没有交流的平台。如果仅仅是一个通知你到场的情况下,无法就案件进行沟通的情况下,你如何提出你的意见?公诉人说我这个量刑建议是经过讨论报检委会同意的,而不是与你律师充分协商的,你律师同意就签,你不同意就算。量刑建议不能更改。由于没有从制度上、程序上规定律师参与的具体程序性的权利,对律师参与权被侵害如何进行救济,如何进行保障,也没有规定,律师事实上仅仅是一种被动的参与,这种被动参与就带有一定的压迫性,属于口惠而实不至。
第三点大家都谈到认罪认罚不能对罪名进行协商,那么实际上这个规定那么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人的一定权利。我们老是说我们的认罪认罚制度与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不同,但是我们与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先进性在哪里?辩诉交易制度可以就重罪轻罪进行协商。我们的认罪认罚制度,只有在罪名确立的情况下,对法定刑以内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甚至是根本没有权利提出意见,你只有签字认可,这就是单方面的一种主导,而这种主导律师是或当事人没有话语权的。譬如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不应该定开设赌场罪,应该定赌博罪,不应该定贷款诈骗罪,应该定骗取贷款罪,不应该定故意杀人罪,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对罪名的定性是有意见的,可不可以协商?公诉人认为对罪名进行协商,不合适。但是如果我们认可了公诉人意见,在对这个案件定性有争议的情况下,你签了你还怎么辩护?如果法院将来就是按赌博罪给当事人判了,没有采纳定开设赌场罪的意见,你这律师尴尬不尴尬?重罪变轻罪不能进行协商,这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障碍问题。
第四点关于认罪认罚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之内进行协商问题。你如果到银行去理财,银行会对你有一个风险评估,评估你的抗压能力是低风险、中风险还是高风险?同辩护人对于当事人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有一个风险评估的问题。当事人签和不签,那么到底有多大的风险?大家知道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标准文本这么写的:自愿签署声明,本人就具结书内容已经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等。这种表述写得很清楚,已经知悉听取辩护人法律意见后才签署的。但是这里涉及一个核心问题,涉及到从犯、自首、立功、未遂、犯罪终止问题,都有可能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而量刑建议通常不会考虑减轻情节,往往提一个不涉及减轻处罚的最低法定刑的量刑建议。这种量刑建议你签不签?如果你签了开庭的时候你还谈不谈减轻情节?如果你谈可能涉及到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就导致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不签对当事人讲是一种低风险。
第五点签订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后,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公诉人举证只宣读证据目录,不再出示证据。导致庭审更加虚化,证据质证环节被严重压缩,从而导致有效辩护的效果大打折扣,也降低了辩护质量,其实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埋下冤假错案的隐患。
最后一点就是我们有人谈到,当事人对一审不服恶意上诉的问题。我认为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满意,上诉是法定的权利救济,不能因为上诉就给当事人贴上恶意上诉人的标签,不能施加一种主观的评价,上诉是他的基本权利。
我就说到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