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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张爱艳:控辩审三方协力,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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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丨张爱艳:控辩审三方协力,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运行

发布日期:2020/12/2 10:56:20 点击:2145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求新律师事务所和求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本次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律师事务所、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泉城,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张爱艳教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张爱艳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非常感谢大会安排我发言。实事求是讲我对这个问题研究并不深。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济南、青岛等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当时我正好在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挂职,有机会参与了相关的一些试点工作,但是了解的还是比较浅显。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进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之后这两年陆续发生了一些热点案例,引发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当时试点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后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今年上半年,发生在北京的于金平交通肇事案“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都对这个案例做了很多的分析和探讨。我当时正给研究生讲授《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课程,就在课堂上和同学们交流讨论了这个案例。实际上这个案例既涉及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也涉及到刑法问题。

这个单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审关系,那么我主要从控辩审三个方面谈一谈自己的想法和体会

一是控方。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检察官行使的是主导责任,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去年的“控辩审三人谈”里特别强调了这个问题,“主导”是责任而不是权力。实际上这几年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方面下的力气非常大,检察官的压力增大、工作量也增加了不只一两倍,尤其是基层检察院。那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我个人赞成检察权应该谦抑一些。尽管最高检有一些指标,比如说要达到70%,但这并不是硬性任务,要看具体的情况,各个地方的案例情况不一样,不能一刀切。

另外,需要进一步加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说理性。目前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的广,但是一些案件的量刑建议的说理性还不是特别充分。如果量刑建议说充分了,更有助于法官接受量刑建议,避免改判。还需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应履行客观义务,实事求是地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支持和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二是辩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我也赞成这个观点。另外,目前来看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许多规定和权利还没有落实,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律师的全程参与非常重要,有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三是审判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的作用至关重要,因为法官最终决定是否采纳从宽量刑建议。我赞成法官对认罪认罚案件做实体性审查的观点,即对量刑建议及其他证据事实情节等做全方位的审查。 

上半年发生的于金平交通肇事案,显现出审判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冲突,既涉及程序问题也有实体问题,比如刑法上如何从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应该是关键,但实际上它又是一个短板,亟需补齐。目前来看,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作为从宽的一个法定情节。另外,从宽包括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实践中的认罪认罚案例几乎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从轻而没有减轻的,有学者提出来为什么就不能减轻处罚呢?这确实值得思考。 

这一案件还反映了实体法上如何认定自首的问题,以及认罪认罚与自首是不是必须同时成立的问题,一审二审理由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我更倾向于认罪认罚与自首不一定同时成立,尽管从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二者都强调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自首毕竟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适用应更严谨一些。在这个案件中,余金平一直否认逃逸这一主要犯罪事实情节,所以否定其自首也是合理的。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需要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努力。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谢谢!